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6,訴,375,20071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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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75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 訴 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船舶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0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阮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粘嫦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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