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6,訴,385,20071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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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85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 訴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9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5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胡晏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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