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6,訴,631,2007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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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31號
原 告 丁○○
被 告 乙○○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地上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088元,扣除已繳納之新台幣2,100 元,尚有新台幣9,988 元未據其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中原告向被告三人請求給付共新台幣1,110,000 元部分之裁判費不得抗告。
請求確認地上權部分之訴訟費用,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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