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2號
原 告 思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之2
訴訟代理人 丁○○
原 告 己○○
樓之6
原 告 戊○○
原 告 壬○○
號
原 告 辛○○
之2
原 告 甲○○
追加原告 明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前列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里己律師
前列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意青律師
被 告 義達利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14號
法定代理人 庚○○
14號
訴訟代理人 周春米律師
複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