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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阿爾泰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曉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業經本院調取該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9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支票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票日民國 │ 票面金額 │票 號 │
│ │ │ │ │ 新 臺 幣 │ │
├──┼────┼────┼──────┼─────┼────┤
│001 │獅子鄉公│屏東縣枋│95年11月3日 │710,000元 │033592 │
│ │所侯金助│山鄉農會│ │ │ │
│ │ │ │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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