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7,司促,3813,200803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3813號
債 權 人 胡永宏
債 務 人 江偉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敏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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