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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881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歐冠麟
債 務 人 許世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叁萬壹仟柒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佑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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