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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催字第9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敏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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