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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弄18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案外人洪志銘於民國91年4 月12日向聲請人甲○○○借用新臺幣530,000 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1年5 月12日,並有違約金之約定,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嗣甲○○○於民國97年7 月11日將權利範圍其中53分之7 讓與乙○○○)。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敏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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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司拍字第3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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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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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屏東 │萬丹 │萬生│ │1092-6│建│0 │0 │87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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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7年度司拍字第3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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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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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53 │萬丹鄉○○路14│萬生段1092-6地│鋼筋混凝土│1樓40.73、2樓51.90、3 │陽台16.83 │全部│ │
│ │ │18號 │號 │造、4層樓 │樓51.90、4樓50.89、騎 │、屋頂突出│ │ │
│ │ │ │ │房 │樓10.78合計206.20 │物6.30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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