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7,執消債更,91,2009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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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乙○○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榮生
代 理 人 甲○○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丙○○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銳賢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行
法定代理人 朱仲之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

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

另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8 月14日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98年2 月25日以屏院惠民執宙字第97執消更91號函請8 位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就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內容,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逾期不為確答者,即視為同意。

本件有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銀行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3 位債權人表示不同意,惟人數並未過半,且不同意債權人之債權占總債權額為33.02%,亦未達總債權額之2 分之1 ,則依本條例第60條第2項之規定,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業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並有更生方案、陳報狀及送達證書在卷足憑,且債務人目前有薪資之正常收入,有薪資明細表附卷可稽,以其薪資收入應足以履行每月更生金額,是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查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裁定如主文。

三、另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陳報狀中並請求於債務人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應加以限制乙節,審酌本件債務人已清償百分之百,足認有清償之誠意,且生活程度之限制本無一定之標準,又無罰則可資規範,而債務人如不按更生方案履行,依本條例第74條規定,債權人自可以該更生方案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已足救濟,故不為生活之限制,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王佑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法院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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