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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法官 洪有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法院書記官 張文俊
附表:
一、請提出債務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到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最新之薪資所得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袋、轉帳紀錄或薪資明細表)。
三、請釋明債務人所稱扶養費每月15000 元之詳細項目及各項目之金額(若有教育費支出請附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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