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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法官 孫 國 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徐 建 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附表:
一、債務人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所簽定之分期還款協議書影本(須為有債務人簽章或蓋章之版本)。
二、請釋明扶養梁新平、梁廖春齡每月支出19,000元之詳細項目及各項目之金額與相關單據(如統一發票、繳款通知書、轉帳紀錄),並補正陳報梁新平、梁廖春齡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其他扶養義務人支出扶養費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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