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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南元機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金枝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7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8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89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564 條第 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阮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粘嫦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附表: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1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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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 號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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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順盛企業行 │臺灣新光商業│96年12月30日│66,465元 │OX0000000 │ │
│ │陳敘華 │銀行萬丹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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