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7,司促,7451,200805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7451號
債 權 人 英屬蓋曼群島商家庭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城邦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高性能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敏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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