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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6年11月30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1,000,000 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7年5 月3 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王佑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書記官 潘素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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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司拍字第3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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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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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 │屏東 │新街│三 │167 │建│0 │3 │22 │百分之│ │
│ │ │ │ │ │ │ │ │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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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屏東 │屏東 │新街│三 │167-23│建│0 │0 │42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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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7年度司拍字第3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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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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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726 │屏東市○○路93│新街段三小段16│鋼筋混凝土│1樓30.75、2樓30.75、3 │屋頂突出物│全部│ │
│ │ │號 │7-23地號 │造、四層樓│樓30.75、4樓30.75合計1│面積3.48 │ │ │
│ │ │ │ │房 │23.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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