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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號11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陳阿素於①民國78年4 月11日、②民國80年3 月13日、③民國81年7 月7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法人合併更名前為屏東縣屏東市農會)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200,000元、②720,000 元、③2,4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①民國78年4 月11日起至民國93年4 月11日止、②民國80年3 月13日起至民國95年3 月12日止、③民國81年7月7 日起至民國96年7 月7 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陳阿素於民國85年2 月26 日 向聲請人借款①1,000,000 元、②600,000 元、③2,000,000 元,約定借款期限均為民國85年2 月26日起至民國86年2 月26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85年8 月26日起,陳阿素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3,600,000 元及利息與違約金,而陳阿素已於民國85年12月28日死亡,前揭不動產由相對人繼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及借據影本各三件、土地登記簿謄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院惠家協字第0960026655號函影本、繼承系統表影本各一件及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王佑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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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司拍字第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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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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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 │竹田 │西勢│ │822-80│旱│0 │33 │92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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