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7,司票,1118,200807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11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啟靜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王佑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素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