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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徐豐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法官 翁世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法院書記官 張文俊
附表: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請債務人釋明其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附相關證明。
二、請債務人提出建物謄本(門牌號碼:高雄縣大寮鄉○○村○○○路300 巷84-2號)到院。
三、請債務人提出最新薪資之所得相關證明(如薪資袋、轉帳紀錄)。
四、受扶養親屬周明緣是否仍有工作能力,若有請提出其薪資收入或95、96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等證明文件; 並請提出戶籍謄本、扶養費支出相關證明(如匯款單、轉帳紀錄)及釋明受扶養人周明緣每月14,236元之詳細項目及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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