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徐豐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法官 洪有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法院書記官 張文俊
附表:
⑴釋明為何未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⑵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債務人目前雖遭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扣薪三分之一,惟其有穩定之正當工作及收入,且正值青壯年,請債務人釋明其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附相關證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