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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1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法官 孫 國 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徐 建 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附表:
一、請提出債務人每月依協商金額償還之紀錄 (如協商成立至毀諾時之匯款單、轉帳紀錄等),並加以標示說明。
二、請提出子女註冊費及課後輔導費之相關繳納證明。
三、請提出邱李華英之戶口名簿謄本及說明除債務人外其他扶養義務人支出之扶養費數額,並附相關證明 (如匯款單、轉帳紀錄)。
四、請提出債務人於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列示之六筆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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