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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法官 孫 國 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徐 建 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附表:
一、債務人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所簽定之分期還款協議書影本。
二、債務人及受扶養親屬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三、債務人最新之薪資所得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袋、轉帳紀錄或薪資明細表)。
四、請提出每月租金支出之數額為何,並佐附租賃契約影本及釋明該項支出之必要性。
五、債務人每月依協商金額償還之紀錄 (協商成立至毀諾時)並請加以標示說明。
六、據財團法人聯徵資料所示,債權人中國信託銀行之現存實際債權額493,000 元為有實物擔保之債權,然債務人係陳報該債權為無擔保債權,請釋明債務人作此陳報之事由為何;
又債務人陳報名下車輛已遺失,請檢附相關申報遺失之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前曾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就其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具體事實致履行前揭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例如非自願性失業、公司大量裁員、重病、意外事故、天災)應予釋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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