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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518號
聲 明 人 丁○○
辛○○
號
壬○○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丙○○
巷8號
聲 明 人 己○○
1號
庚○○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戊○○
聲 明 人 甲○○○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各順位繼承人無論是否生存,應就全體人別完整載明,包含被繼承人之所有子女;
原書狀所載之系統表尚未完備)
二、被繼承人乙○○之全戶謄本(手抄本)。
三、被繼承人之子程毅剛之最新戶籍謄本(程毅剛已向本院具狀聲明拋棄繼承)。
四、陳報程毅剛有無子女,如有,併提出其等之戶籍謄本。
五、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或次順位未拋棄之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家事庭法 官 劉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美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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