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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760號
聲 明 人 丙○○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戊○○
聲 明 人 乙○○
丁○○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各順位繼承人無論是否生存,應就全體人別完整載明;
原書狀所附系統表尚未完備,如:是否尚有其他第一順位繼承人即丁○○或乙○○之子女,及其他順位繼承人即含被繼承人之父母、兄弟姐妹及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未拋棄繼承人(如被繼承人之孫輩)或次順位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家事庭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胡世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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