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7,繼,765,2008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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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765號
聲 明 人 甲○○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除蘇瑞慶、許陳素卿、蘇瑞河外,被繼承人乙○○○是否尚有其他子女,並提出戶籍謄本。

二、許陳素卿、蘇瑞河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未拋棄之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家事庭法 官 劉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美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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