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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792號
聲 明 人 沈林錦色
巷32弄
乙○○
上列聲明人聲明限定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甲○○之財產歸屬清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家事庭法 官 劉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美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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