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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814號
聲 明 人
即 繼承人 乙○○
上列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內埔鄉○○村○○路51號)於97年5 月24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明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家事庭法 官 劉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美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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