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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818號
聲 明 人 辛○○
丙○○
丁○○
戊○○
甲○○
15號
乙○○
1號2樓
己○○
庚○○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各順位繼承人無論是否生存,應就全體人別完整載明,包含被繼承人之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已歿者,則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原書狀之所載系統表尚未完備)。
二、聲明人己○○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以書面通知其他應為繼承之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 ),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家事庭法 官 劉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美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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