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7,繼,848,2008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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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848號
聲 明 人 甲○○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各順位繼承人無論是否生存,應就全體人別完整載明,包含被繼承人之所有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外祖父母,並提出其等之戶籍謄本;

已歿者,則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原書狀所附系統表尚未完備)。

二、被繼承人之父汪孟洲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被繼承人之母汪巴良香之最新戶籍謄本。

四、陳報被繼承人有無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請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五、聲明人乙○○之印鑑證明。

六、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未拋棄繼承人或次順位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家事庭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胡世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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