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7,繼,883,2008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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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883號
聲 明 人
即 繼承人 乙○○
上列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甲○○(女,民國○○年○ 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屏東市○○路1524之9 號)於97年7 月1 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明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家事庭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胡世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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