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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85號
原 告 甲○○
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顏宏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甲○○與乙○○共同請求部分,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690,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9,360 元;
乙○○獨自請求部分,經核定為502,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計算式均詳附表)。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甲○○、乙○○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229,360 元;
原告乙○○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5,510 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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