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7,補,239,2008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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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39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台屏咖啡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
件,其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民事第二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費新臺幣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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