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7,訴,144,2009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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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4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奕全律師
李錦臺律師
複 代 理人 許清連律師
孔福平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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