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3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39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564 條第 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阮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粘嫦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附表: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07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 號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超域企業股份│華南商業銀行│96年12月5日 │17,168元 │UC0000000 │ │
│ │有限公司 │屏東分行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