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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保險字第10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
丙○○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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