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95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大眾商業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陳志峰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温維凱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6日所發支付命令,聲請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溫維凱」之記載,應更正為「温維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大眾商業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惟原支付命令關於債務人姓名之記載有誤,爰聲請更正等語,業據其提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合併公告、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卷查明無誤。
則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