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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辛○○
代 理 人 壬○○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戊○○
相 對 人 庚○○
相 對 人 己○○
相 對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戊○○、庚○○、己○○、丁○○及被繼承人李天烟於民國80年3 月19日提供與第三人臺灣省政府訂立「國民住宅貸款契約」以附表建物所示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850,000 元之抵押權予第三人臺灣省政府,擔保相對人乙○○契約債務之清償,依據國民住宅條例第27條 規定,其因貸款所生之債權,自契約簽訂之日起,債權人對該住宅及其基地享有第一順位法定抵押權,並辦理抵押權登記在案。
後第三人台灣省政府之資產因精省之故,是此部分業務已移由聲請人為管理機關。
嗣相對人乙○○於民國80 年5月24日起與第三人臺灣省政府簽訂「國民住宅貸款借據」分別獲貸①340,000 元、②340,000 元、③170,000元,約定自①民國80年5 月24日起至民國100 年5 月24日止、②民國80年8 月5 日起至民國100 年5 月24日止、③民國81年5 月20日起至民國100 年5 月24日止,並有利息之約定,分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違約金按各當期應收利息五成計算。
詎相對人乙○○自民國86年7 月24日起,尚積欠本金804,699 元、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償,已逾期三個月以上,雖經催告仍拒不付款,依契約書第13條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嗣被繼承人李天烟死亡,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由相對人丙○○○、乙○○、甲○○繼承,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提出房屋及土地登記簿謄本、國民住宅貸款契約影本各一件、國民住宅貸款借據影本三件及本院八十三年度促字第712 號支付命令影本一件、繼承系統表一件為證。
三、相對人戊○○、己○○、庚○○、丁○○陳述意旨略以:其四人均非屬債務人,應不得將其持分列為拍賣範圍等語。
四、經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依據國民住宅條例第27條規定,為相對人乙○○於850,000 元範圍內之國民住宅貸款債務之擔保。
而聲請人所提出之附卷債權證明文件,即由相對人乙○○所簽之國民住宅貸款借據影本及國民住宅貸款契約影本,形式上堪信為真實,則上開借款債務,形式上足認為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雖相對人戊○○、己○○、庚○○、丁○○均表示非屬債務人,應不得拍賣其持分乙情,然此為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爭執,相對人得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
職是,本件聲請人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徐孟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書記官 潘素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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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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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利│ │
│ ├───┬────┬──┬──┬───┤ ├──┬──┬────┤ │備 考 │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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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 │萬丹 │竹林│ │141 │建│0 │0 │70.22 │全部│①重劃前為頂│
│ │ │ │ │ │ │ │ │ │ │ │林子段414-5 │
│ │ │ │ │ │ │ │ │ │ │ │地號 │
│ │ │ │ │ │ │ │ │ │ │ │②李天烟權利│
│ │ │ │ │ │ │ │ │ │ │ │範圍2 分之1 │
│ │ │ │ │ │ │ │ │ │ │ │、戊○○、李│
│ │ │ │ │ │ │ │ │ │ │ │編輝、己○○│
│ │ │ │ │ │ │ │ │ │ │ │權利範圍各12│
│ │ │ │ │ │ │ │ │ │ │ │分之1 、李登│
│ │ │ │ │ │ │ │ │ │ │ │祥權利範圍4 │
│ │ │ │ │ │ │ │ │ │ │ │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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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屏東 │萬丹 │竹林│ │143 │建│0 │1 │63.95 │全部│所有權人李天│
│ │ │ │ │ │ │ │ │ │ │ │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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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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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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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8 │萬丹鄉下林仔32│竹林段143地號 │鋼筋混凝土│1樓62.80、2樓59.80、3 │屋頂突出物│全部│所有權人乙○○ │
│ │ │號 │ │造、三層樓│樓39.60合計162.20 │面積5.80 │ │ │
│ │ │ │ │房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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