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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徐孟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素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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