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5 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2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爰依法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26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以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志憲
┌────────────────────────────────────────┐
│支票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001 │景威企業有限│花旗臺灣商業│97年3月27日 │新臺幣10,199元│QAA0000000│ │
│ │公司 胡惠秋│銀行屏東分行│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