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8,司促,2985,200903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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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985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3 日裁定命其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3 月9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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