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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024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 務 人 蔡圓立即蔡翠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按月計付新臺幣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孟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潘素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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