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8,司促,3861,2009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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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861號
債 權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約定按月百分之二計算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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