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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00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 理 人 藍顯裕
債 務 人 李幸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陸萬玖仟肆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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