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8,司拍,100,2009032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徐孟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素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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