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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即債務人林賴書妹於民國91年3月11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5,000,000 元,約定清償期為不定期限,並以債務人林賴書妹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嗣債務人林賴書妹於民國94年10月29日死亡,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由相對人繼承,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經聲請人催告相對人限期清償,詎屆期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郵局存證信函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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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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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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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 │佳冬 │佳和│ │861 │田│0 │28 │05.00 │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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