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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4年10月25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5,000,000 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4年11月24日,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徐孟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書記官 潘素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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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1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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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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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 │高樹 │大路│新大│195-93│旱│0 │41 │62 │全部 │ │
│ │ │ │關 │路關│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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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屏東 │高樹 │大路│新大│195-10│林│0 │41 │62 │全部 │ │
│ │ │ │關 │路關│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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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1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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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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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50 │高樹鄉○○路18│大路關段新大路│木造、二層│地面層A:309.75、B:6.51│ │全部│ │
│ │ │6號 │關小段195-93地│樓房 │、第二層A:111.59合計42│ │ │ │
│ │ │ │號 │ │7.8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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