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
法定代理人 甲○○
7、2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皇民於民國91年10月2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更名及法人合併前為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91 年10 月2 日至民國121 年10月2 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陳皇民於民國91年10月11日起邀同第三人王春稚為連帶保證人陸續向聲請人借款①1,00 0,000元、②300,000 元、③14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①民國91年10月21日起至民國106 年10月21日止、②民國93年8 月18日起至民國98年8 月18日止、③民國94年10月14日起至民國97年10月14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97年8 月18日起,債務人陳皇民未依約清償本息,共積欠本金559,514 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債務人陳皇民於民國95年1 月4 日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予相對人,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借據影本三件、繳款紀錄三件、建物登記簿謄本一件及土地登記簿謄本二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徐孟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書記官 潘素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
│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24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 │屏東 │街頭│二 │1 │建│0 │17 │34 │萬分之│ │
│ │ │ │ │ │ │ │ │ │ │133 │ │
├──┼───┼────┼──┼──┼───┼─┼──┼──┼────┼───┼─────┤
│002 │屏東 │屏東 │街頭│二 │1-4 │建│0 │0 │5 │萬分之│ │
│ │ │ │ │ │ │ │ │ │ │133 │ │
└──┴───┴────┴──┴──┴───┴─┴──┴──┴────┴───┴─────┘
┌──────────────────────────────────────────────────────────┐
│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24號│
├──┬───┬───────┬───────┬─────┬─────────────────┬──┬────────┤
│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234 │屏東市○○路17│街頭段二小段1 │鋼筋混凝土│4樓90.22合計90.22 │陽台面積11│全部│共用部分街頭段二│
│ │ │7號四樓 │地號 │造、七層樓│ │.62、花台 │ │小段265建號應有 │
│ │ │ │ │房 │ │面積1.73 │ │部分萬分之106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