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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相 對 人 陳俊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與債務人陳建興於民國96年2 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與債務人陳建興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96年2 月5 日至民國136年2 月5 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第三人劭農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8 月22日邀同債務人陳建興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①5,000,000元、②5,000,000 元,約定借款期限均為民國97年8月22日起至民國98年2 月22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清償期屆至,第三人劭農企業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與違約金,而債務人陳建興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就前開債務依法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嗣債務人陳建興於民國97年9 月22日將附表建物所示之496建號建物所有權移轉予相對人,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及借據影本二件、放款資料明細表一件為證。
三、相對人陳述意旨略以: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務已清償完畢,第三人陳建興所欠一千萬元不在抵押權擔保範圍內,債權人應不得拍賣抵押物。
四、經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陳俊廷、陳建興提供,就聲請人於民國96年2 月5 日至民國136 年2 月5 日止,對於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範圍內之債務為擔保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且據聲請人所提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載明:「擔保物提供人所提供本抵押物之擔保範圍,為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之借款、票據、透支、墊款、保證、信用卡消費款...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另據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係債務人陳建興於97年8 月22日起擔任第三人劭農企業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訂之借據2件,凡此均有附卷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文件影本可稽,堪信為真實,則此項借款債務,形式上即為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雖相對人執詞表示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已清償,聲請人主張之債權並非抵押權擔保範圍,然此為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爭執,相對人得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
職是,本件聲請人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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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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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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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 │屏東 │楠樹│一 │4-4 │建│0 │1 │83 │全部 │ │
│ │ │ │腳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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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屏東 │屏東 │楠樹│一 │5-10 │建│0 │0 │94 │全部 │ │
│ │ │ │腳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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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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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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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64 │屏東市民生路19│楠樹腳段一小段│鋼筋混凝土│1樓82.32、2樓98.70、3 │ │全部│ │
│ │ │8號 │4-4地號 │加強磚造、│樓98.70、4樓66.36、5樓│ │ │ │
│ │ │ │ │五層樓房 │19.20、騎樓16.38、地下│ │ │ │
│ │ │ │ │ │層26.04合計407.7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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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496 │屏東市福州街12│楠樹腳段一小段│鋼筋混凝土│1樓94.18、2樓109.03、3│屋頂突出物│全部│ │
│ │ │號 │4-4、5-10地號 │造、五層樓│樓109.03、4樓109.03、5│面積13.66 │ │ │
│ │ │ │ │房 │樓109.03、騎樓14.84、 │ │ │ │
│ │ │ │ │ │地下層72.24合計617.3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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