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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8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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