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8,司拍,85,200903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8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