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8,司票,232,200903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為乙○○抑或潘文昌(聲請狀上所載與本票不符)。

二、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徐孟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素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